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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 第25條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25條
除前條所定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決確定者外,符合離職、資遣教職員,得不領取其依規定核發之離職或資遣給與,於年滿六十歲之日起由儲金管理會發還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或得準用
第二十條
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於未滿六十歲前亡故,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由儲金管理會一次發還其遺族領取;遺族領受範圍、順序及比率,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辦理年金保險者,其遺族之範圍、順序及領受比例,依年金保險契約之約定;未約定者,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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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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