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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26條

第 六 章 撫卹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其遺族撫卹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公死亡。 教職員除因犯罪自殺死亡者外,比照病故者給與遺族撫卹金。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死亡,指經服務學校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危險。 二、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三、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 四、盡力職務,積勞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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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的其他條文

第27條撫卹金給付方式如下:一、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給與一次撫卹金。二、任職十五年以上,由教職員遺族…第28條因公死亡之教職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增給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第29條教職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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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