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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27條

第 六 章 撫卹
撫卹金給付方式如下: 一、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給與一次撫卹金。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由教職員遺族就下列撫卹給與,擇一支領之: (一)一次撫卹金。 (二)年撫卹金。 一次撫卹金,以教職員個人之退撫儲金專戶本息及依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應給付撫卹金之總和一次領取。 年撫卹金,由教職員遺族以一次撫卹金應領取總額,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年撫卹金。 擇領年撫卹金人員,撫卹時得以社會保險或其他合法退休金制度之一次給付全部或部分,一次繳足購買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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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的其他條文

第26條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其遺族撫卹金: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公死亡。教職員除因犯罪自…第28條因公死亡之教職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增給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第29條教職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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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