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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11條

學校應就關係人交易,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 前項關係人交易,指學校法人或學校與下列自然人或法人間之買賣、租賃、資金借入行為: 一、董事、監察人或校長。 二、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配偶。 三、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四、由學校法人董事、監察人所擔任董(理)事長之法人。 五、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與學校法人董事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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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