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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21條

第 五 章 附則
學校之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除另有規定外,應比照本辦法,建立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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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2條學校法人、學校、學校之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應定期檢討及修正本制度。第2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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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