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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第11條

典試委員、審查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其有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直屬長官、學位論文指導教授者,應行迴避。 違反前項規定者,爾後不再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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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