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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第12條

典試委員、審查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對於應考人姓名、送審學歷、經歷證明及審查經過,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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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