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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一類學生交通車,每車至少配置隨車人員一人,第二類學生交通車,每車得配置隨車人員一人,隨車照護學生,並協助學生上下車。 前項隨車人員應為成年,且不得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 隨車人員於每次學生上下車時,應確實依乘坐學生名冊逐一清點,並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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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