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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交通車,指下列交通載具: 一、公私立學校之校車: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載運學生之車輛。 二、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 前項學生交通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載運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 二、第二類: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 學生交通車同時載運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對象,應依第一類學生交通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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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