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生輔導法 › 第17條

學生輔導法 第17條

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並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學生輔導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