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生輔導法 › 第18條

學生輔導法 第18條

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各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成效,定期辦理評鑑,其結果應納入學校校務評鑑相關評鑑項目參據;評鑑結果績優者,應予獎勵,成效不佳者,應輔導改進。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學生輔導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