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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第3條

學術研究機構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設立須遵守國家教育政策,並符合左列標準: 一、有固定之房舍。 二、有足夠之基金及研究經費。 三、有足資研究之實驗、圖書設備及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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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