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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 第4條
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第4條
學術研究機構之申請設立,應檢具左列資料或證明文件,報請教育部審查: 一、名稱。 二、創辦人姓名及學經歷。 三、組織章程。 四、捐助章程。 五、主持人及主要研究人員名冊(包括學歷及研究經歷)。 六、研究宗旨(含研究計畫及研究科目)。 七、研究設備。 八、經費來源。 九、所在地及其建築。 十、其它。 學術研究機構如係中央各部會,直轄市政府及公營企業機構設立者,無須檢具捐助章程,但應由其有關政府機構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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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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