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第12條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12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