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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 第12條
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12條
依前條通知之復審人或有關人員,無法於指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者,權保會於無資通安全、洩密及個人隱私等顧慮情形下,得依職權運用科技視訊設備於指定之特定場所進行視訊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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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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