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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13條

權保會對復審人申請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經審議認無正當理由或顯無必要者,得予拒絕,並於決定理由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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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