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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25條

復審事件無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經審議結果,其復審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仍應以復審為有理由。 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者,權保會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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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