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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3條

依本法提起復審者,應繕具本法第十六條所定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權保會提起復審。 權保會認為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復審人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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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