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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簡報室、研習教室、國際會議廳、室內斜坡廣場、戶外階梯廣場、好客行尞前方廣場及行政區三樓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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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基準,規定如附表。第4條前條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第5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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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