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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院長就客家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派)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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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二、地方及海外客家事務…第3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第5條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6條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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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