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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131條

每艘救生艇,應依其容載人數,至少指定有下列規定人數之合格救生艇員: 一、容載人數未滿四十一人:二人。 二、容載人數滿四十一人而未滿六十二人:三人。 三、容載人數滿六十二人未滿八十六人:四人。 四、容載人數滿八十六人: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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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