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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80條

計算乘客艙室面積時,下列處所不應予以列計: 一、通道。 二、艙口上面。 三、艙口及其周圍六十公分以內處所。 四、載貨門及前後各三十五公分,其寬度達艙口周圍六十公分之處所。 僅航行內水航線之客船,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應船舶所有人之申請,將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面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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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