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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 第2條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客家文字:指依各地通行客家腔調,用以溝通及表達客語之書寫系統。 二、客語為通行語地區:指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及客語為通行語之一地區。 三、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指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施行時,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 四、客語為通行語之一地區: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之鄉(鎮、市、區)。 五、客語通行語:指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使用之客語。 六、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二條
第三款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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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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