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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能力認證辦法 第5條

客語能力認證採標準參照測驗,分為初級、中級、中高級及高級;適當時,得改採或並採常模參照測驗。 前項認證適當時得採分科認證。 前二項認證方式及合格標準,由語發中心報請本會同意後組成審議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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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