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 第9條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9條

第 二 章 管理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依前條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執行管理維護。 前項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並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 前二項專責人員之設置、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條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

「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6條下列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第7條前條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但因不可歸責於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第8條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據以執行,公告場所之室內使用變…第10條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並應定期公布…第11條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第12條主管機關得派員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執行公告場所之現場檢查、室內空…
← 第8條看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