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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 第17條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17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違反
第八條
、
第九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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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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