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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09條

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法院為前條所列事件裁定前,得依本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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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