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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 第122條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22條
認可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法院應依本法
第七十七條
之規定,通知收養終止後為養子女法定代理人之人等人參與程序。 前項法定代理人有配偶或子女者,並應通知之。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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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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