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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21條

數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應合併審理。 前項事件,經合併審理者,準用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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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