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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7條

下列事件為停止保護安置事件: 一、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二、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三、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緊急處置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應由法院裁定之停止安置、住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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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