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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條

法院訊問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於必要時,得定於學校非上學時間、夜間或休息日。 法院為前項期日之指定,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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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