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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1條

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所為前條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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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