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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2條

前二條之聲請或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保護嚴重病人本人生命、身體、健康之一定緊急處置。 對於前項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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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