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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 第22條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2條
下列事件,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宜依本法
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一百零九條
及
第一百六十五條
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 一、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 二、涉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事件。 三、涉及受安置人或嚴重病人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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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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