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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4條

程序監理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 程序行為限由受監理人本人為之者,程序監理人不得為之。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受監理人依法不得為之程序行為,程序監理人不得為之。 家事事件之裁判應送達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之上訴、抗告及聲明不服之期間,自程序監理人受送達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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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