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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5條

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應維護受監理人之最佳利益,注意受監理人與其他親屬之家庭關係、生活狀況、感情狀況等一切情狀。 程序監理人發現其與受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情形者,應即向法院陳明之。 受監理人之親屬、學校老師或社會工作人員發現有前項情形,亦得向法院陳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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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