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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31條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受監理人另行委任代理人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自受撤銷或變更裁定生效時起,喪失為受監理人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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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