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 第30條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30條

程序監理人與受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有程序能力之受監理人所為之程序行為不一致時,應以法院認為適當者為準。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