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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0條

審判長或法官認有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就調查報告書所涉事項陳述意見。 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者,其姓名應載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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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