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 第47條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7條

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但因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利益,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46條看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第4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