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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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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6條
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之調解,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先為特定事項之調查。 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經關係人依本法
第三十三條
或
第三十六條
聲請裁定者,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先為特定事項之調查。 前二項事項,法院宜依本法
第十五條
、
第一百零九條
、
第一百六十五條
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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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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