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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4條

調解成立者,應由書記官將解決爭端之條款詳細記明調解筆錄,送請法官簽名。 調解委員行調解而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者,法官勿庸於該紀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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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