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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5條

應經調解之事件,法院未進行調解,當事人或關係人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未抗辯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之為廢棄發回之理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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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