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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81條

通知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人參與程序,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人之姓名;受通知人為機關或機構者,其名稱。 二、家事事件。 三、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姓名。 四、應到場之處所及日時。 法院對前項得參與程序之人,應送達聲請狀之繕本並限期命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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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