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 第82條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82條

家事非訟程序訊問應作成筆錄。 前項訊問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訊問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 三、家事事件。 四、聲請人、相對人、到場之關係人、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或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姓名。 六、經選任程序監理人,其姓名及職銜。 七、家事調查官到場陳述意見者,其姓名。 八、有社工人員或適當人員陪同者,其姓名或所屬機關、機構、工作證號或代號。 九、到庭陳述意見之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人員或其他到場人姓名。 十、訊問允許旁聽者,其理由。
AI 白話解釋
← 第81條看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第8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