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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87條

裁定,應作成裁定書。但得於聲請書或筆錄記載裁定內容,由法官簽名,以代原本。 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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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