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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88條

裁定,得以下列方式告知之: 一、由書記官於辦公處所告知之,並製作告知證書,經關係人簽名確認後附卷。 二、經受裁定人或受告知人陳明之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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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