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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89條

裁定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告知者,法院書記官應製作載有下列事項之證書附卷: 一、受裁定人。 二、公告或告知之方式。 三、公告之起迄年月日或告知之年月日時。 得抗告之裁定雖經公告或告知,仍應送達於受裁定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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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