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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第4條

家事訴訟事件當事人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及效力,除法律及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 家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書狀,應專供特定或經合併審理之各該訴訟事件或案號使用。 前二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與家事訴訟事件合併請求或合併審理時,準用之。 家事訴訟事件當事人以書狀就家事非訟事件為請求之追加、變更、反請求或聲請暫時處分者,在與家事訴訟事件合併審理前,依第五條第七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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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