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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102條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 第 二 章 婚姻非訟事件
就第九十九條所定各項費用命為給付之確定裁判或成立之和解,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裁判或和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變更原確定裁判或和解之內容。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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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家事事件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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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